时间: 2024-06-10 10:06:50 | 作者: 供应信息
一年前,上游新闻曾经报道的《辽宁两重刑犯越狱事件3年半后,休假民警王贯群被判玩忽职守罪当庭喊冤》如今再有新进展。
2022年6月22日,涉案民警王贯群玩忽职守案一审宣判,沈阳大东区法院认为,王贯群未能正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落实监狱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判处其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王贯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8年10月3日夜间,辽宁省凌源市第三监狱发生越狱事件,两名重刑犯利用监管漏洞脱逃。其中一名脱逃罪犯张贵林,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曾犯过两次脱逃罪;另一名罪犯王磊因绑架罪被判处死缓,后被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12月2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二人分别在2014年和2016年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张贵林、王磊住在凌源第三监狱二监区四楼,二人住在同一监舍。逃脱前,张贵林私藏钢锯进入监舍,此后连续四个晚上,王磊在监舍的晾衣间内试图锯断窗户铁栅栏。
2018年10月3日22时许,二人锯断防护栏,从监舍四楼的晾衣房翻出,顺着消防通道防护栏到达地面。然后,两人翻越两道铁刺隔离网,潜入生产车间盗取食物、雨衣等。随后又撬开电工房,扛走屋内放置的梯子。5个小时后,两人翻围墙逃出监狱。案发后,辽宁、河北两地出动大量警力抓捕,河北平泉警方执行围捕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名辅警殉职、两名辅警受伤、警用车辆损毁。
两名罪犯在越狱58小时后相继被抓捕归案。此事轰动全国,案发两个月后,法院以脱逃罪将两名逃犯判刑,二人均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发后,凌源第三监狱副监狱长李洋,监控员陈国伟、韩德彬,二监区负责人赵越,挂职二监区管教副监区长的王贯群,以及第三监狱二监区生产干事张宇、二监区分监区长谢子阳等,共计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系列民警渎职案件于2019年4月陆续在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监控员陈国伟、韩德彬二人分别因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贯群一案于2022年6月22日一审宣判。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判决:王贯群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未能正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落实监狱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致使两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脱逃。考量本案的具体案情,认定王贯群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决定判决王贯群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事发后,包括王贯群在内的多名涉案民警均被停职检查。尽管免予刑事处罚,但这份有罪判决仍然让王贯群没有办法接受,其家人也生活在该案的阴影之下。王贯群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事件中相关环节的第一责任人并未被追责,而其并非负责人且事发时在休假中,却被判有罪,“我不服从这个判决,我是无罪的。”一审判决后,王贯群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大东区法院(2019)辽 0104 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无罪。
2023年3月16日,该案二审在沈阳市中级法院开庭。王贯群和记者说,他在越狱事件发生前的十天便开始休年假,直至案发后才休假结束上班,与此事没有必然的联系。据悉,2018年9月24日至2018年10月3日,王贯群连续休假10天,直至案发后才休假结束上班。
根据当地《监区工作规范(暂行)》有关法律法规,专管警察离开岗位期间,自第8天(含第8天)起,该专管警察的专管职责转移给同一管区的其他警察承担,此后专管罪犯发生意外事故的,代管警察负专管职责,原专管警察不负专管责任。也就是说,依规定,在王贯群休假的第八天(2018年10月1日),他的专管职责已经转移给其他在班警察,此后发生的脱逃行为应由代管警察负责。
王贯群的辩护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表示,由于各岗位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出现了过失,才让张贵林、王磊二人在长达4小时44分的脱逃过程竟没有一个人发现,该过程中涉及点位的第一级责任人存在失职,这是毋庸置疑的。这两名犯人实施越狱过程中,涉及的脱逃路线上,每一个点位均有明确的负责人和责任范围,而这些范围都不由王贯群负责。
上游新闻记者拿到判决书发现,在整个越狱过程中,钢锯条和铁钎子等作案工具对两名罪犯越狱起到关键作用。王贯群对钢锯条等证物认定提出质疑。上诉书提出,一审程序存在重大错误,对应当调取的关键物证钢锯条和铁钎子未能调取。
据悉,案卷内钢锯条照片并不是在第一现场“绿化带地面上”拍摄的,而是在“地板砖”上的摆拍。同时,钢锯条照片没有制作的步骤说明和制作人签名。案卷中,对证物钢锯条现场照片的《情况说明》中的“说明人” 不具有合法的侦查身份。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钢锯条照片的取证程序不合法,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为此,辩护人王誓华在一审过程中,对钢锯条和铁钎子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合议庭当庭认可辩护人的排非理由,并对是否启动排非程序予以滞后处理。但一审判决没有对物证的排非作出处理,而申请排除的物证又作为了一审判决的核心。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中认定“出现危险罪犯失控、劳动工具失管等重大监管漏洞致使两名罪犯越狱脱逃”是王贯群的责任。上诉书则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劳动工具管理责任,均由机修中队长佟某滨负责。
“即便确实有钢锯条的存在,管理责任也另有他人。”王贯群称。据悉,出庭证人以及卷内证人证言,证明钢锯条由佟某滨直接管理。同时,钢锯条被偷的时间也无法确定,依据脱逃罪犯的口供中,曾提到偷锯条的三个时间点,然而这三个时间点王贯群都是休息的。
此外,脱逃罪犯将钢锯条拿到监舍过程以及藏在监舍内均未被发现,按照凌源第三监狱规章制度的规定,搜身是狱政管理科内管干事、警务大队中心岗的直接责任,清监则是狱政管理科内管干事的职责,也非王贯群的职责。上诉书提出,王贯群对钢锯条、铁钎子等劳动工具是第五级的管理责任,在前四级责任人都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却对王贯群作出有罪判决。
记者了解到,关键证据钢锯条和铁钎子的调取仍是二审庭审的重点之一。在二审开庭前,王贯群与辩护人曾多次提出,对一审定罪的关键物证钢锯条和铁钎子的调取,遭到二审法官拒绝。对二审刘法官不调取定罪关键物证的行为,王贯群于2023年2月5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控告。
3月16日,该案二审在沈阳市中院开庭。庭审现场,王贯群方面再次提出对物证的调取,二审法官表示没必要,不予调取。二审中,王贯群及辩护人共同提出,因王贯群对刘法官的控告,王贯群和其之间,已形成利害关系而申请刘法官回避,此后法庭宣布休庭。
3月17日,王贯群以刘法官在庭审中错误处理回避申请程序、意图强行推进庭审等新理由,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递交控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