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9-01 23:41:36 | 作者: 锯床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二组(以下简称综合检查组)在辽宁省阜新市开展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抽查多家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发现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设施设备隐患重重。
笔者跟随综合检查组来到阜新市氟产业开发区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公司,通过检查,综合检查组发现13项问题隐患。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公司主要是做各种医药中间体(特别是含氟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含氟电子化学品及特殊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检查时,综合检查组发现K202车间存在氯气汽化间门外未设置事故风机开关、氯气汽化间事故风机外壳未接地、氟化反应釜(RK2020104)氮气管线上紧急切断阀的气源处于关闭状态、三层氯气缓冲罐处氯气管道法兰采用单头螺栓等问题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生产涉及的危化品很熟悉、很专业,但对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不上心。”
在生产区现场,综合检查组人员指出。随后,综合检查组人员向陪检的企业负责人强调:“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你要对自己负责,对工人负责!”综合检查组还发现,K103加氢车间内一层风机电机防爆等级不符合标准要求;K102车间东侧溴素计量罐上料处未设置溴素气体检测报警仪,防爆级别达不到涉氢环境要求。而此前,该企业多次开展隐患自查,有关问题均未被发现。
综合检查组抽查发现,该企业的作业票也有一定的问题:2024年3月13日K101车间动火作业票未填写动火级别,4月7日一张临时用电作业票未识别触电风险,4月10日一张临时用电作业票完工验收时间早于作业时间,均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准则规范》有关法律法规。“全国范围内开展动火作业票整治已经很多年了,没想到你们的动火作业票依然存在很明显问题。”
综合检查组人员表示,动火作业票等特殊作业票一定要符合国家规定,每次特殊作业前须正确填写、严格审核把关,“这是对作业安全的基本保障”。综合检查组人员指出,此次检查不仅要帮企业找出安全风险隐患,更重要的是要帮企业分析隐患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填补安全管理漏洞。
辽宁众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农药原药、医药农药中间体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科技企业。该企业成立于2018年7月,注册投资的金额5158万元,总资产18亿元,占地面积470亩,现有员工800余人。
在该企业现场检查时,综合检查组被告知多个车间都处于停产状态。综合检查组专家随机抽查3个停产车间,发现二期A6车间TM-3液碱高位槽溢流管弯头处漏料,罐区泵房内水合肼输送泵进口管道三通处漏料,氯气缓冲罐(VA6102)顶部安全阀前未设置爆破片、进料管线法兰采用单头螺栓等问题。
“这个车间不是停产了吗,怎么还有现场作业?”综合检查组专家询问现场员工。员工回答:“没有生产,这是技术维修部的工人在给机器更换润滑液。”
面对综合检查组专家提出的维修作业是否制定作业方案,该企业有关人员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随后,综合检查组专家又在一期五车间发现正在进行的检维修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停用的反应釜、泵等未悬挂停用标识,部分管线缺少物料名称及流向标识等问题。其中,罐区机柜间面向装卸区域(甲类装置)方向有门窗,不符合石油化学工业企业防火设计标准有关要求,存在比较大安全风险。
,综合检查组对其进行细致的指导服务,并叮嘱属地化工园区管理部门强化服务意识,抓紧给企业“开小灶”,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体检,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查出隐患后要立即督促整改
,不懂的地方能请专家指导,不能将‘小病’拖成‘大病’。希望当地政府以及监管部门引起足够重视,不是我们检查了几家企业,你们就被动地整改几家企业,应该持续为企业安全生产‘送服务’,久久为功,努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综合检查组人员强调。●作者:杨沙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7月23日二版 原标题《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二组在辽宁阜新明察暗访发现——部分企业隐患多安全管理不托底》责任编辑:周佳晨
2024年6月,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二十二组在甘肃省开展安全生产明察暗访,重点检查了工贸行业安全问题,查出大量安全风险隐患。有限空间作业操作不规范,应急装备缺失;储罐区气体报警装置未通电,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央视)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最新整理:新《安全生产法》、《刑法》 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释义】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释义】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释义】
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难以处理的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释义】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别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罪名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罪名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出现重大事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释义】
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行为。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释义】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罪名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 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情形。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释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情形。罪名十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
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很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很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很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很严重的;
(点击阅读)2024年最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全员观看!《全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班组、部门级)》,附试题,清晰明了!